本报讯 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淮安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优〔2023〕2号),从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惠及我县1600余名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0850元~116270元提高至11390元~124410元,增幅为4.98%~7%。“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年31711元~40771元提高到33625元~43232元,增幅为6.04%。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年29400元~32617元提高到30840元~34586元,增幅为4.9%~6.04%。“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年12684元提高到13450元,增幅为6.0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年11784元提高到12489元,增幅为5.98%。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年8580元提高到9120元,增幅为6.29%。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金从每人每年648元提高到688元,增幅6.17%。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提标补发工作,确保抚恤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至优抚对象手中。
(朱 悦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