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了
法院审理一起“帮信”案

近日,金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12人因提供银行卡帮助电诈团伙转移资金沦为电诈“工具人”,最终全部走上被告人席。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朱某某、杨某某等12人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前提下,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赃款。涉案59张银行卡流水金额超9000万元,几名被告人分别获利3000元到60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杨某某等12名被告人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对外出租并用于流转违法犯罪资金,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七万元不等。朱某某等12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银行卡是不能随意出租和转借的。即使免费转借给他人,严格意义上讲也存在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风险隐患。银行卡一旦被他人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就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很有可能构成共犯或涉嫌帮信犯罪。需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利益而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或手机卡以及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 以免“帮”来“帮”去,最终迈进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