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4日,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机械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相关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银涂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还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淮安市特种设备安全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金湖海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桂华。经营范围:泵、压缩机、阀门、汽车配件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WDEP06T。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沈某来对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预估不足,在对包架进行移动的相关操作准备过程中,攀爬底部为圆弧形的包架进行挂钩,致使包架受到外力发生倾倒,其被倾倒的包架碰撞并挤压,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海华机械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区域物件多且杂乱,安全隐患较多,开展的2次隐患排查整治均未发现事故车间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操作人员违反企业操作规程,未发现无人指挥时操作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
2.海华机械公司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未针对包架不平衡、易倾倒风险采取防范措施,也未针对作业区域狭小、难以避险采取防护措施。
3.海华机械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施某春对办理注销的起重机械没有督促拆除或者去功能化处理,也未要求车间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放任已办理注销的设备继续违规使用;设备管理人员缪某祥对起重机械登记检验等具体情况不熟悉,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决定对起重机械办理注销,未对注销设备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对注销起重机械依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未尽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4.海华机械公司对员工培训监督不到位。新入职人员三级教育培训时,未进行有效考核;以班前安全教育代替日常培训,未对员工开展培训考核;熔炼班班组长未按照公司要求对吊装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海华机械公司“6·24”起重机械相关的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单位和个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情况
沈某来,男,海华机械公司员工,在起吊包架准备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已在该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海华机械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张某华,男,海华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华机械公司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积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措施落实相关负责人责任。相关安全生产负责人根据自身职责,加大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过程中违章行为。加大员工警示教育力度,增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对培训成效进行考核,确保人人知安全、懂安全、会安全,切实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以更紧更严的举措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隐患排查,加大设备抽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设备未检验、未登记的安全风险。县应急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筑牢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
(三)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银涂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检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事故警示教育,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金湖县安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