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了
致全县广大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为加强我县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文明养犬规定,学习文明养犬知识,规范养犬行为。

(一)对遛狗不牵绳,养犬人不在现场的,视为无主犬,一律收容;

(二)对未牵绳的犬只,养犬人在现场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发现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收容;

(四)对未牵绳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遛狗不牵绳,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整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对散养犬视为无主犬,一律收容;

(七)对不清理粪便,携犬进入医院、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据《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处罚;

《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的,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行动过程中,阻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整治范围。

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从我做起,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市民,共同创造和谐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金湖县公安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