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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有关政策问答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时间?

答:《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二)社团年检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负责人变化情况;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8.其它有关情况。

(三)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3.《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5.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四)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应符合哪些情形?

答:《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5.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2.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4.违反财务规定的;5.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7.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8.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9.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11.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五)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的处罚有哪些?

答:《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第十三条: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有关规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时间?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包括哪些内容?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3.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哪些情形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8.设立分支机构的;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有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