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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金湖县城区黎东河以西、同泰大道以东、金宝南线以北、三河大堤以南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二条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黎城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禁放区域内所在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五条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  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全县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十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8日起施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