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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又查一起酒后驾驶案

近日,县公安局依法拘留一名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

经调查,12月2日13时50分许,张某某(男,54岁,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汪沟镇人)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县城双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湖体育中心工程工地,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大队民警接到警情后,立即赶赴现场,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9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谢天 谢佩林)

交警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