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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本报讯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日前,市人社局制定了《淮安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该《办法》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因此,我县工伤保险费率,将由原先的三级费率调整为八级费率,分别施行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的缴费费率。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更加完善了行业的差别,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此《办法》从2017年7月1日施行。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确定,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两年确定其用人单位参保执行的费率在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二档,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在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和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的情形。

此次费率调整后,虽然费率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本次浮动办法的实施,具有以下特点:稳定性。全县正常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费率保持不变的用人单位共占参保单位总数的70%,体现了本次浮动的稳定性;合理性。在实行费率浮动的1432家用人单位中,近90%的单位在本次浮动中降低了费率,工伤基金少用少缴费,工伤事故少也少缴费,体现了费率浮动的合理性,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工伤预防;科学性。尽管只有近100家用人单位上浮了费率,但总体浮动后工伤保险基金增加了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

(雷兴阳 赵鹏)